冒用行为举报
一、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纳税人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全省通办:是
网上办理:是
适用层级:县(市、区)级
办理时限:限时办结
事项来源:总局政策
税源管理部门:是
二、业务概述
冒用行为举报是自然人纳税人(以下称“检举人”)反映本人身份信息被其他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办理虚假纳税申报。检举人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远程办税端、税务门户网站、举报中心、办税服务厅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检举信息冒用涉税违法行为。
三、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身份信息冒用涉税违法检举管理机制的通知》(税总函〔2019〕8号)
四、附报资料
五、办理规范
(一)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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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转环节  | 
 办理部门  | 
 业务要求  | 
 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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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收  | 
 纳税服务部门  | 
 税务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检举人通过个人所得税远程办税端“异议处理”功能提交检举的,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ITS系统”)“冒用行为举报处理”功能模块接收检举信息并推送给被检举人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实处理。  2.检举人通过其他渠道提交检举的,完整记录检举人、被检举人、被冒用事项及检举类型等信息,并建立信息冒用行为检举接收台账,通过ITS系统归口处理。  | 
 限时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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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  | 
 税源管理部门  | 
 接到信息冒用涉税违法检举后,针对不同类型检举通过启动调查或推送给扣缴义务人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经部门负责人确认后转下一环节。 对于一次涉及信息冒用50人以上的被检举人,转交稽查部门处理。  | 
 30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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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馈  | 
 税源管理部门  | 
 在检举处理完毕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ITS系统或电话、短信等适当方式将信息冒用涉税违法行为检举调查结果反馈给检举人。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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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  | 
 税源管理部门  | 
 将附报资料中要求归档的资料及税务机关发放文书进行归档。  | 
 即办  | 
(二)注意事项
    1. 信息冒用行为检举处理坚持“诚信推定”原则,税务机关核实前,在ITS系统中将有异议的记录暂时作特殊标记,最大程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经税务机关核实,检举不属实的,检举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2.税务人员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禁随意泄露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
3.纳税服务部门在接收举报行为时应完整记录检举人、被检举人、被冒用事项及检举类型等信息,并建立信息冒用行为检举接收台账,台账应包含以下信息:检举人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被检举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被冒用事项(指任职受雇信息、收入缴税记录等);检举类型(指曾经任职、从未任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