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税源登记
一、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纳税人
办结方式:即办
全省通办:是
网上办理:否
适用层级:县(市、区)级
办理时限:即办
事项来源:总局政策
税源管理部门:否
二、业务概述
跨区税源登记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之外发生取得房屋、土地财产产权的应税行为,或取得房屋租赁收入的应税行为,需要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为确认其纳税身份而到房屋、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信息登记的业务活动。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十条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第36号)第二条第二项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第四条
四、附报资料
| 
 序号  | 
 附列资料名称  | 
 份数  | 
 报送类型  | 
 报送条件  | 
 是否扫描归档  | 
 资料处理方式  | 
 是否表单  | 
| 
 1  |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 
 1  | 
 必报  | 
 | 
 是  | 
 留存  | 
 否  | 
| 
 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 
 1  | 
 必报  | 
 | 
 是  | 
 留存  | 
 否  | 
| 
 3  | 
 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  | 
 1  | 
 条件报送  | 
 跨区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纳税人  | 
 是  | 
 查验后返还  | 
 否  | 
五、办理规范
(一)办理环节
| 
 流转环节  | 
 办理部门  | 
 业务要求  | 
 办理时限  | 
| 
 受理  | 
 纳税服务部门  | 
 税务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并及时办结。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 
 即办  | 
| 
 归档  | 
 纳税服务部门  | 
 将附报资料中要求归档的资料及税务机关发放文书进行归档。  | 
 即办  | 
(二)注意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