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发改价调〔2026〕45号
关于长葛市农村公办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各农村公办医养结合养老机构:
为规范我市农村公办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养老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河南省定价目录》(豫发改价调〔2022〕612号)、《关于规范我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豫发改收费〔2016〕53号)等文件精神,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卫健委经成本调查、公开征求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制定了我市农村公办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收费试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对象
国家政策规定的免费供养对象以外的社会养老人员。
二、试行标准
农村公办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标准如下:
1、床位费:三人间每人每月不高于600元,双人间每人每月不高于900元。
2、护理费:全自理老人(能力完好)每人每月不高于500元,半自理老人(轻、中度半失能老人)每人每月不高于900元,全护理老人(重度、全失能老人)每人每月不高于1700元。
三、优惠政策
农村公办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规定实行免费或优惠政策。
四、相关要求
1、收费单位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养老机构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等级、收费项目与标准等事项;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原则上按月收取。
2、伙食费等服务收费项目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消费情况,按照非营利性原则据实结算。
3、特殊护理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需双方根据服务成本和市场平均水平协议商定,不得强制服务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4、入住人员因病就医的,其治疗费用按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5、入住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床位费、护理费按实际入住天数据实结算。
6、养老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按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7、农村公办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应做好养老服务成本的归集整理,为试行期结束后制定正式价格做好准备。
五、执行期限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期间如遇上级养老服务收费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长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