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7号令)、《河南省定价目录》(豫发改价调〔2022〕612号)、《关于规范我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豫发改收费〔2016〕53号)等文件精神,市发展改革委、市卫健委按照程序拟定了长葛市农村公办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现将《长葛市农村公办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定价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对方案提出宝贵意见及建议。
一、公开征集社会意见时间为7天,自2026年6月25日起至2026年7月1日止。
二、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市发展改革委:0374-6123393 cgwjgg@126.com
市卫健委:0374-6123479 cglljk@126.com
长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6月24日
长葛市农村公办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试行标准定价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7号令)、《河南省定价目录》(豫发改价调〔2022〕612号)等文件精神,市发展改革委、市卫健委按照程序拟定了长葛市农村公办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
一、收费对象
国家政策规定的免费供养对象以外的养老人员。
二、收费标准
农村公办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标准如下:
1、床位费:三人间每人每月不高于600元,双人间每人每月不高于900元。
2、护理费:全自理老人(能力完好)每人每月不高于500元,半自理老人(轻、中度半失能老人)每人每月不高于900元,全护理老人(重度、全失能老人)每人每月不高于1700元。
3、特殊护理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需双方根据服务成本和市场平均水平协议商定,不得强制服务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4、入住人员因病就医的,其治疗费用按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5、入住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床位费、护理费按实际入住天数据实结算。
6、养老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按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减免政策
公办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规定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实行减免或优惠政策。
四、相关要求
1、公办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等原则上按月收取。
2、伙食费等项目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消费情况,按照非营利性原则据实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