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建立生猪稳产保供机制,调动全市养殖场(户)发展生猪生产的积极性,推动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778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预算的通知》(豫财贸〔2024〕123号)及《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5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预算的通知》(豫财贸〔2025〕3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奖励资金来源
依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通知》(豫财贸〔2024〕123号)和豫财贸〔2025〕34号文件,我市2025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合计409万元。
二、总体原则
(一)奖励资金专项用于生猪生产流通及产业发展相关事项。
(二)奖励资金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
(三)奖励资金严禁用于与生猪(牛羊)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严禁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
(四)奖励资金管理严格遵循“公开、公正、透明,专款专用,引导生产”原则。
(五)同一年度内,中央财政其他资金已支持的项目,不得通过本奖励资金重复支持。
(六)2025年发生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规模以上生猪养殖场,不享受本奖励资金。
三、奖励资金的用途及分配使用计划
(一)生猪养殖场生产设施设备提升改造补贴(计划使用109万元)
1.补贴对象:提出申请的生猪养殖场。
2.补贴项目:生猪养殖场购置用于生产的设施设备。
3.方法步骤:在自愿原则基础上,由生猪养殖场负责人提交申请,经畜牧发展中心班子会研究决定。生产设施设备建成验收合格后,对所购置的设施设备予以补贴,涉及的土建部分由企业自筹资金建设。
4.补贴标准:以政府采购招投标结果为依据进行补贴,最高补贴20万元。
5.资金拨付:生产设施设备购置安装完成并验收合格后,财政部门依据畜牧部门提供审核后的资金申请拨付手续,拨付补贴资金。
(二)流通加工环节(屠宰企业)相关补贴(计划使用120万元)
1.补贴对象:全市流通加工环节的生猪屠宰加工厂。
2.补贴项目:购置安装生猪屠宰线设备、冷库设备、购买冷链物流车辆及贷款贴息。
3.方法步骤:在自愿原则基础上,由屠宰加工企业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畜牧发展中心班子会研究决定,项目完成后由畜牧发展中心组织验收。
4.补贴标准:对相关项目进行补贴,最高补贴60万元。
5.资金拨付:生猪屠宰线设备、冷库设备、冷链物流车辆的补贴资金,以政府招投标结果为依据,验收合格后,财政部门依据畜牧部门提供审核后的资金申请拨付手续,拨付中央补贴资金。
(三)生猪养殖场(户)购进仔猪、种母猪补贴(计划使用150万元)
1.补贴对象:全市生猪养殖场(户),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购买仔猪(体重不超过40千克/头)、种母猪的均可申报补贴。
2.补助标准:每头仔猪补贴100元,单个场户最多补贴不超过500头;每头种母猪补贴600元,单个场户最多补贴不超过100头。按照购买时间先后顺序进行补贴,直至资金补完为止。
3.申报程序:生猪养殖场(户)按要求购买后,向所在辖区畜牧兽医工作区负责人提交相关资料,由畜牧兽医工作区组织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和资料审核,汇总后报畜牧发展中心。
4.申报时间要求:购进仔猪、种母猪的养殖场(户)需在2025年9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辖区畜牧兽医区负责人,畜牧兽医工作区负责人审核并验收后,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报畜牧发展中心。逾期未申报或未按要求报送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
5.资料报送:购买仔猪需提供付款票据(发票或收据,微信或银行卡转账凭证)复印件、仔猪装车前后及进场照片、验收表;购买种母猪需提供发票、企业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检疫证明、系谱、非洲猪瘟监测报告等引种手续,以及种母猪装车前后及进场照片、验收表。各畜牧兽医工作区将相关资料报送畜牧发展中心,畜牧发展中心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补贴资料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据畜牧部门提供审核后的资金申请拨付手续,拨付资金。
(四)防疫服务费支出(30万元)
用于生猪技术培训、生产统计监测、政策宣传、疫病监测、印制生猪生产台账等。项目完成后,财政部门依据畜牧部门提供审核后的资金申请拨付手续,拨付资金。
四、实施时间安排
(一)生猪养殖场生产设施设备提升改造,计划2025年12月底完成。
(二)流通加工环节的购买冷链物流车辆、仓储、加工、贷款贴息等,计划2025年12月底完成。
(三)全市养殖场户购进仔猪、种母猪奖励,计划2025年9月底完成。
(四)防疫服务费相关工作,计划2025年12月底完成。
五、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档案管理
市畜牧发展中心对获得奖补资金的生猪养殖场(户)进行登记造册,详细记录其名称、负责人、所在地、规模等信息,确保管理科学规范。
(二)坚持公开透明
市畜牧发展中心广泛宣传各项奖励政策,保障广大养猪场充分了解优惠扶持政策,提高其发展生猪生产的积极性。对列入奖补范围的生猪养殖场(户)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透明。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市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奖补资金。
(三)加强资金监管
建立健全奖励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的公开、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套取、挤占、挪用资金。对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奖励资格,收回奖励资金,并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追究责任,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四)强化项目绩效考核
建立健全奖励资金项目绩效考核机制,实行“过程跟踪+终期评估”相结合的考核方式。项目实施中,畜牧部门实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确保奖励资金真正发挥引导和促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