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税法宣传

复业报告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0-04-21 09:44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一、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纳税人

办结方式:即办

全省通办:否

网上办理:是

适用层级:县(市、区)

办理时限:即办

事项来源:总局规范

税源管理部门:否

二、业务概述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报告,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用簿》及发票。

三、政策依据

1.《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六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全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39号)全文

5.《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224号)附件

四、附报资料

序号

附列资料名称

份数

报送类型

报送条件

是否扫描归档

资料处理方式

是否表单

1

《停业复业报告书》(办理停业报告时返还的文书)

1

必报

 

收缴

五、办理规范

(一)流程图

(二)办理环节

流转环节

办理部门

业务要求

办理时限

受理

纳税服务部门

税务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并及时办结。返还代保管的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其副本、《发票领用簿》及发票。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即办

归档

纳税服务部门

将附报资料中要求归档的资料及税务机关发放文书进行归档。

即办

(三)注意事项

1.纳税人准期复业或者提前复业时,税务机关应及时归还封存的证件及发票。

2.对提前复业的应按规定征收税款。

六、关联业务

停业报告

窗体底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