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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 政 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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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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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外来投资企业的工程施工和设施方案可以在境内招标,也可以在境外招标,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干涉。
24、尊重外来投资企业的法人地位和在批准合同范围内的管理经营自主权。
25、国家规定收取的费用,一律按下限执行。各行政执法部门对外来投资企业的各种检查,必须在规定的安静生产日(每月1—20日)之外进行,对外来投资企业的一般违规行为,初次只纠章不罚款。
26、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投资100万元的客商发放绿卡。凡持卡者,其子女到市内任何一所学校就读,享有与当地学生同等的费用;在市管辖内,持卡者开车出入只纠章、不罚款;到部门办事优先。对持卡者的各类检查实行报告制度。
27、外来客商以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产权改革和资产重组,被收购、兼并企业净资产大于零,且一次性付款的,可按净资产的25%给予折价优惠;对一次性不能付清的,可先付50%,剩余部分3年付清(未付款额,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付);对资产与负债相当的,由兼并方按零资产收购,并承担全部债权债务;对总体资不抵债、局部优势明显的企业,按零资产出售,其差额部分可作为企业的新增亏损,允许企业按税法规定弥补。
28、对到长葛拉货、送货的外地车辆,只纠正违章行为,不扣车,不罚款。
29、对非法干预和侵犯外来投资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客商投资企业可向市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或市优化办申诉或举报,市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和市优化办自接到申诉或举报之日起三日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或举报者。逾期未处理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0、对严重破坏我市投资环境的单位和个人,纪检、监察部门从严查处。造成投资者撤资等恶劣影响的,单位主要领导就地免职,责任人员一律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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