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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1-12-17 04:20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长葛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拟征收集体土地368.9938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用途

许昌市绕城高速公路(长葛段)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二、征收目的

为促进长葛市经济建设发展,现对该项目土地进行征收。

三、被征单位及面积

被征地单位涉及:古桥镇夹岗村、南辛村、南张村;和尚桥镇段庄社区、关庄社区、蒋庄社区、楼张社区、任庄社区、新张营社区、于井社区;老城镇尹家堂社区;南席镇曹碾头村、杜庄村、山郭村、套楼村、魏庄村、西辛庄村、阎寨村、游罕村;坡胡镇白庄村、大刘庄村、东胡村、东刘村、买桥村、坡东社区、坡李村、坡马村、坡西社区、坡张村、坡中社区、盛寨村、石庙杨村、水磨河社区、苏楼村、陶楼村、王昌贺村、苇园村、西刘村、西赵庄村、窑口村、营张村;石固镇栗庄村、梁庄村、中岳店村;石象镇常庄村、古佛寺村、胡庄村、老官赵村、明郎寺村、坡李王村、尚官曹村、石东社区、石西社区、田庄村、五里营村、左场社区。

长葛市总征地面积368.9938公顷,含耕地325.1064公顷,园地0.3096公顷,林地5.0787公顷,交通运输用3.3490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0620公顷,其他土地0.2728公顷,建设用地33.8153公顷。

古桥镇夹岗村集体耕地1.2590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24公顷;古桥镇南辛村集体耕地3.1280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365公顷,其他土地0.0083公顷;古桥镇南张村集体耕地8.120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904公顷。

和尚桥镇段庄社区集体耕地8.592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720公顷,建设用地1.3697公顷;和尚桥镇关庄社区集体耕地5.4257公顷,林地0.0157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991公顷,建设用地8.1585公顷;和尚桥镇蒋庄社区集体耕地9.605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866公顷;和尚桥镇楼张社区集体耕地8.2567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139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430公顷,建设用地2.0903公顷;和尚桥镇任庄社区集体耕地2.842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292公顷,建设用地2.3075公顷;和尚桥镇新张营社区集体耕地2.5190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72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211公顷;和尚桥镇于井社区集体耕地2.7507公顷,林地3.268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185公顷,建设用地4.2321公顷。

老城镇尹家堂社区集体耕地28.4611公顷,林地1.7640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3000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1485公顷,建设用地3.1121公顷。

南席镇曹碾头村集体耕地6.249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691公顷;南席镇杜庄村集体耕地6.6710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927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760公顷;南席镇山郭村集体耕地13.854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633公顷;南席镇套楼村集体耕地6.0267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460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278公顷;南席镇魏庄村集体耕地0.3965公顷,林地0.030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20公顷,建设用地0.2037公顷;南席镇西辛庄村集体耕地10.4720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976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304公顷,建设用地0.0519公顷;南席镇阎寨村集体耕地9.131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2028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607公顷;南席镇游罕村集体耕地1.6616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432公顷。

坡胡镇白庄村集体耕地4.013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314公顷,建设用地3.0200公顷;坡胡镇大刘庄村集体耕地3.9160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312公顷;坡胡镇东胡村集体耕地7.251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124公顷;坡胡镇东刘村集体耕地7.217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193公顷,建设用地0.7398公顷;坡胡镇买桥村集体耕地0.198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17公顷;坡胡镇坡东社区集体耕地3.907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138公顷;坡胡镇坡李村集体耕地3.775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449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1388公顷,建设用地2.5635公顷;坡胡镇坡马村集体耕地4.969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90公顷;坡胡镇坡西社区集体耕地5.0552公顷,园地0.309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074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585公顷;坡胡镇坡张村集体耕地7.864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124公顷;坡胡镇坡中社区集体耕地4.128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497公顷;坡胡镇盛寨村集体耕地0.5826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001公顷;坡胡镇石庙杨村集体耕地7.154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498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937公顷;坡胡镇水磨河社区集体耕地0.4978公顷;坡胡镇苏楼村集体耕地1.123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307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138公顷;坡胡镇陶楼村集体耕地4.779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685公顷,建设用地0.0299公顷;坡胡镇王昌贺村集体耕地3.5907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468公顷,建设用地1.8543公顷;坡胡镇苇园村集体耕地1.2337公顷,建设用地0.1361公顷;坡胡镇西刘村集体耕地30.791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2571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1837公顷,其他土地0.2645公顷,建设用地0.2610公顷;坡胡镇西赵庄村集体耕地2.0350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840公顷,建设用地1.7955公顷;坡胡镇窑口村集体耕地8.663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542公顷,建设用地1.7061公顷;坡胡镇营张村集体耕地0.007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66公顷。

石固镇栗庄村集体耕地6.352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425公顷;石固镇梁庄村集体耕地1.4240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125公顷;石固镇中岳店村集体耕地11.079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963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719公顷,建设用地0.0016公顷。

石象镇常庄村集体耕地5.523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49公顷;石象镇古佛寺村集体耕地0.1297公顷;石象镇胡庄村集体耕地2.6280公顷;石象镇老官赵村集体耕地1.364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31公顷;石象镇明郎寺村集体耕地9.7099公顷,交通运输用0.0593公顷,建设用地0.0004公顷;石象镇坡李王村集体耕地3.5735公顷,交通运输用0.1005公顷;石象镇尚官曹村集体耕地7.1508公顷,交通运输用0.0218公顷;石象镇石东社区集体耕地2.9191公顷,交通运输用0.0157公顷;石象镇石西社区集体耕地0.0679公顷,交通运输用0.0013公顷;石象镇田庄村集体耕地6.0004公顷;石象镇五里营村集体耕地2.3185公顷,建设用地0.0659公顷;石象镇左场社区集体耕地16.6839公顷,交通运输用0.1309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508公顷,建设用地0.1154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

(一)土地补偿安置费

古桥镇夹岗村、南辛村、南张村;南席镇曹碾头村、杜庄村、山郭村、套楼村、魏庄村、西辛庄村、阎寨村、游罕村;石象镇常庄村、老官赵村、明郎寺村、坡李王村、石东社区、田庄村、五里营村、左场社区,编号为4110820501,征收区片综合地价为147万元/公顷(含66万元/公顷的社保费用)。

和尚桥镇蒋庄社区;坡胡镇白庄村、大刘庄村、东胡村、东刘村、买桥村、坡东社区、坡李村、坡马村、坡西社区、坡张村、坡中社区、盛寨村、石庙杨村、水磨河社区、苏楼村、陶楼村、王昌贺村、苇园村、西刘村、西赵庄村、窑口村、营张村;石固镇栗庄村、梁庄村、中岳店村,区片编号为4110820401,征收区片综合地价为149.40万元/公顷(含66万元/公顷的社保费用);

石象镇古佛寺村、胡庄村、尚官曹村、石西社区,区片编号为4110820301,征收区片综合地价为158.40万元/公顷(含66万元/公顷的社保费用)。

和尚桥镇段庄社区、关庄社区、楼张社区、任庄社区、新张营社区、于井社区;老城镇尹家堂社区,区片编号为4110820101,征收区片综合地价为178.35万元/公顷(含66万元/公顷的社保费用)。

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征地区片价按照长葛市最高区片价执行,其余用地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依据区片编号4110820101,征收区片综合地价为178.35万元/公顷(含66万元/公顷的社保费用)。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

耕地(水浇地)2.25万元/公顷。《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许政〔2016〕63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许政〔2016〕63号)文件标准,据实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货币安置

由长葛市人民政府指导并监督被征地单位,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豫政办〔2006〕50号)文件规定支付和分配征地补偿费用。

(二)社保安置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文件规定,社保费用由财政部门直接划入社保专户,具体社会保障措施由社保部门负责落实。

六、其它事宜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2021年12月17日至2022年1月17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长葛市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以相应乡级人民政府现场清点登记为准。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2年1月17日前以书面反馈至长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大项目办公室,联系人:王冠华,联系电话:15617213266。公告期满,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无异议的,由市政府委托古桥镇人民政府、和尚桥镇人民政府、老城镇人民政府、南席镇人民政府、坡胡镇人民政府、石固镇人民政府、石象镇人民政府与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