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级
2022-12-20 2023-10-24 09:31

长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3-10-24 09:31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长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长葛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负责人】

刘金红

【办公地址】

长葛市泰山路8号楼;

【联系方式】

0374-6110390(办公室)

【办公时间】

国家法定工作日

夏季:上午 8:00-12:00 下午14:30-17:30

冬季:上午 8:00-12:00 下午15:00-18:00

【主要职责】

(一)履行全市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贵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

(二)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根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并监督实施。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贯彻国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市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指导基层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

(六)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相关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本级规划的编制和审查报批,指导镇(办)各类规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规划区及市政府确定的规划管理区域内建设项目的选址、用地、工程规划管理和规划核实,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全市村镇规划的规范、指导、监督工作;拟定小城镇和村庄规划有关规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风景园林规划的有关工作。负责城建重点项目的谋划、规划技术服务和督导工作;管理全市规划设计市场。

(八)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自然资源生态修复、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绿化造林、防沙治沙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相关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国家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化调查。组织拟订全市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建设规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十一)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全市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出口审核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落实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根据授权负责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协助组织申报国家级、省级、许昌市级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本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协助组织开展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世界自然和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十三)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全市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相关措施,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十四)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承担经济林花卉管理工作。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菅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指导全市花卉苗木资源化配置和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指导有关花卉苗木的展会工作。

(十五)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应急管理部门以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依法履行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全市国有林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六)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和省、许昌市级、本级资金及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省和许昌市级及本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省、许昌市级、本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相关措施,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七)负责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地质勘查项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八)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管理市财政出资的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项目,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地质灾害预防治理等相关资质。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九)负责全市矿业权管理工作。负责矿业权出让及审批登记管理。指导全市矿业权审批登记工作,调处重大权属纠纷。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矿种的总量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

(二十)负责全市矿产资源保护与监督工作。拟订全市矿产资源规范性文件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监督指导地质资料管理。

(二十—)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及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绘标志保护。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和监督指导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运行维护。

(二+二)推动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创新发展、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开展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对外合作。

(二十三)根据市委、市政府授权或上级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安排,对镇(办)政府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